欢迎来到苏州李晓栋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李晓栋律师 李晓栋,男,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学位,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执业以来,主要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债务追偿、婚姻纠纷、民间借贷。李律师乐于助人,诚信服务,愿为各界朋友提供法律帮助,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晓栋律师

手机号码:13041440990

邮箱地址:794263130@qq.com

执业证号:13205201510473536

执业律所: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太仓市上海东路86号财富大厦18楼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代理词是怎么样的?注意方式是怎样的

一、债权债务代理词是怎么样的?

债务案件代理词范文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同志的委托,在他与原告之间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担任其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我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庭审之前,我调阅了相关证据,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对本案有着比较清晰的了解。下面,我结合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合议时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通过法庭调查我们已经清楚地知道这样一个事实:事实上,原被告之间所谓的债权债务纯粹是子虚乌有,是原告与被告之间为了讨要拖欠的工程款所选择的一种“策略”。尽管这种“策略”使最终把推上了被告席,但双方互打欠条的事实从被告提交法庭的证据⑴、⑵、⑶中足以认定。

(二)原告同时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也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支持

下面,本代理人再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方面结合法律阐述一下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因此,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本代理人要说的是:人民法院不能单单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也应充分注意我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有把双方的证据进行认真的比对,才能做出公正裁判。这不仅符合“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审判原则,同时也符合中共中央现阶段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和被告f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支持。因此,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20**年**月*日

二、“答辩状”与“代理词”的区别 

(一)两者的定义不同。

1、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民事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2、代理词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为维护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发表或庭审后向法院递交的综合性的代理意见。从两者的定义来看,不难看出,答辩状与代理词内容明显不同。

(二)两者的内容不同。

1、从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定义来看,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

2、而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一审或二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人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面、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

(三)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1、代理词内容包括了答辩状的内容。

2、而答辩状的内容并不是代理词的全部内容,仅是代理词中的一部分内容。

(四)总结

通过上述内容的阐述,律师在代理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民事诉讼中,在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时,应当注意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两者内容的区别。不能用答辩状的内容来代替代理词的内容。

三、债权债务转让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如果在新的合伙人加盟前告知其具体合作事项的当前情况(比如负债等)后,合伙人仍表示愿意“有难同当”,坚持入伙。

就结成法律上的合伙人,受法律的约束。我国法律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所以在了解内情的情况下自愿入伙者,必须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041440990

联系地址:太仓市上海东路86号财富大厦18楼

Copyright © 2021 www.yzq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